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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尘埃落定
[查阅次数:869次]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在生产销售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销售的商品,可以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不能以此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因在其门头、店内装饰中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对商标注册人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权益形成了不当损害。结果,商标权人一纸投诉寄到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理却引起了益朗公司的不满,经复议等环节,最终益朗公司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近日该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15年10月一天,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然收到西班牙落维公司、巴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反映益朗公司在昆山首创奥特莱斯店铺擅自使用“LOEWE”、“BALLY”、“DOLCE&GABBANA”商标,该商标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对外进行宣传。投诉请求该局对依法进行查处。同年11月初,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经立案调查后,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益朗公司立即停止门头、店铺内宣传用语涉嫌侵犯“LOEWE”、“BALLY”、“DOLCE&GABBAN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益朗公司认为该局在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遂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昆山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益朗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向昆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店铺门头突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销售者的身份产生误认,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审理认为益朗公司对涉案商标的适用已经超过了合理适用的范畴,且对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权益造成了损害,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程序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或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对其身份、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