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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少案多的常态化解决方式
[查阅次数:25286次]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9日]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会碰到人少案多的问题,但是根据波斯纳的研究,人员增加并不能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因为各级法院增加人员是为了回应内部的审判压力,增加工作人员不必然能解决问题,因为法官都渴望帮手多,不管他是否真正需要,这就会导致工作人员增加不必然导致法院的产出质量提高。目前,在美国与中国一样,法院层级越高,工作人员的配额越多,高层级法官有更多工作人员,但是效果未必好,因为一位法官的工作人员越多,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官的挑战越大。不必要的工作人员增加不仅浪费钱,还可能导致法官助理的质量下降,进而导致法官的产出质量下降。
  破解人少案多,改革要在案件上下功夫,如何使案件变得简捷、好办、分流得更畅通,纠纷解决机构人员的分工更合理是当前最值得研究的问题。当前,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力推进和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都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但是要真正解决法官及法院忙闲不均问题,必须要利用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灵活应用司法资源,使司法改革与纠纷解决能够实现良性循环。
  首先,破解人少案多,应当合理分配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的比例属于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保持制度的刚性权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改革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防止政策变形、改革走样。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受理的案件数量各地相差很大,如果在受理案件数量相差较大的省份采取完全一致的改革政策和改革要求,不仅不利于破解人少案多的压力,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规律。正如广东司法改革的经验一样,在案件受理多的法院和地区,法官员额的比例较高,可以达到上限。而在案件受理较少的法院和地区,法官员额的比例也应相应降低,以实现法官员额与纠纷数量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司法改革对审判工作带来的震荡,实现平稳过渡。
  其次,破解人少案多,应当在法官流动上下功夫。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这是司法改革百年难得的机遇,应当充分抓住机遇期。人财物由省级统管、省级调配,必然要求打破目前一省之内法官既有的利益格局和封闭状态,将人财物实现区域统筹、合理流动。只有在区域内合理调配法官及辅助人员比例,实现区域内法官之间的合理流动,才能避免忙闲不均和资源浪费,又避免削足适履,在司法改革时只按照员额比例在一个法院内部自行减员。因为,从一个法院看,法官员额可能多了,但是从一个地区或一个省来看,法官员额比例可能适中或者偏低。因此,发挥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的优势,才能为司法改革营造公平公正竞争开放的良好氛围,实现法官在同级法院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有效流动,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组合。
  再次,破解人少案多,应当在司法保障上下功夫。在我国普遍人少案多、各级法院收案压力大、法官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司法保障工作的力度。尤其是科学配置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法官的工作质量,无论审判程序还是实体裁判,都需要司法辅助人员的全程参与和积极配合,法官只是审判团队的组织者和发起人,不能全部亲力亲为,否则难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发挥整体合力。只有打造一支规范、高效、廉洁、稳定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才能既为法官帮忙解忧,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建设现代服务型法院,增加当事人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同样,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也为司法保障工作解决了后顾之忧,司法辅助人员的保障是司法最大的助力。当前,应当强化司法辅助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素质考核,统一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和晋升标准,使司法辅助人员成为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和坚强后盾。(来源于《江苏法制报》2016年3月29日A7版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