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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群体性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
[查阅次数:24881次]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5日]
       近几年,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众多债权人申请破产诉讼;企业主负债外逃,引发企业职工集体劳动纠纷诉讼;因信贷紧缩导致部分企业大量吸收民间借贷,引发涉案借贷人批量诉讼等群体性纠纷呈高发态势。这些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尖锐对立,法院处理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群体性纠纷,成为法院当下必须面对的一项严峻工作。
  一、高度关注群体性纠纷发展态势,因势利导,及时引入诉讼程序
  根据群体性纠纷具有的突发性、聚众性和动态性特征,强调靠前关注、及时发现,千方百计减少、避免群体性纠纷对社会稳定产生的负面效应。发挥立案指导作用,尽量将群体性纠纷导入诉讼程序。诉讼作为社会矛盾与纠纷的主要吸纳途径,起着社会“减压器”、“稳压器”的作用。群体诉讼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起诉时大多不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但若案件不能及时进入审理阶段,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拒之门外,当事人便会认为无处讲理,可能更进一步激化矛盾,为此,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查起诉条件,充分行使立案释明权,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状瑕疵,及时有效地将群体性纠纷导入诉讼。
  二、注重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突出司法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职能
  针对涉案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既要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更要注重发挥审判的沟通协调功能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替它们解决实际困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群体性纠纷进入审判阶段时,不仅按照程序依法公正审理,更加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问题解答、法治宣传工作,以最大限度的说服解释工作来稳定事态、化解矛盾。群体性纠纷通常都是系列案件,人员虽然重多,但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大都一致,原则上由庭长统一协调给一个承办人或一个合议庭成员办理,对于那些案件总量多,无法由一个合议庭成员承办的,指定一个总协调人,组织协调各个承办人的办案进程,共同协商案件,及时向庭、分管院长汇报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审理方案,确保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在实际案件审判中,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根据案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三、依法灵活运用强制措施,转变办案思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必须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慎重使用各类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提出保全和执行申请的,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出发,选择时机,采用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一是坚持为企业“留出路”、“给活路”的办案原则,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尽量说服当事人放弃申请强制措施,或采用活封、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或实现债权,以达到双赢,共度难关。二是区别对待,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对于那些经营风险很大,已无恢复可能或投资者有逃匿、转移财产等异常行为以及恶意欠薪的企业,要及时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并对可能逃匿的企业股东和高管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强化执行协调功能,为企业争取恢复生产经营的时间。
  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完善、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群体性纠纷诉讼的始终,千方百计通过诉讼调解、诉调对接等多种协调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杜绝因工作方法不当,一判了之、激化矛盾。通过建立上下级法院联动调解机制,合力化解矛盾。为促使纠纷在一审法院及时化解,避免当事人寄希望于二审法院再行诉讼,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讼累;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完善多元纠纷解决制。通过广泛开展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工作,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专业社团调解等之间的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大调解网络,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衔接,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群体性纠纷。(来源于《江苏法制报》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