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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制改革引发的法律思考
[查阅次数:25147次]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2日]

       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的说法引起了广泛讨论。笔者认为,街区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对中国传统小区的突破,意味着中国社区制度的完善。笔者从司法层面来探讨目前推行街区制引发的法律问题。
       推行街区制,民事领域面临的挑战
       推行街区制涉及民事问题,有物业管理问题、私权保护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业主的隐私权问题、安全保障问题等,下面笔者择其中一二详细说明。
       关于物业管理问题。一般来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推行街区制之前,一般一个小区则为一个物业管理领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一旦小区开放,被公共道路切分了相关区域,应当如何界定“一个物业管理领域”?一幢楼?还是原有的小区?若为一幢楼,则涉及到重新成立业主大会,重新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人员进入每一栋楼进行管理;若为原有小区,社会车辆可随意进出小区,治安状况复杂,需要加强巡逻,增强监控力量,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来讲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承担的管理责任更加重大,风险也更大,该风险是否当然全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若发生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事件,物业管理企业可否以小区开放为由减轻自己的责任?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但凡属于小区内部的共有部分,每一个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都是付出对价的,开放就是侵犯业主的合法共有权利,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私有产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需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国家通过征收程序即可对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化等进行征收,但需要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业主进行补偿。
       街区制社区对刑事司法相关罪名的挑战

       实行街区制将意味着小区内原本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对外开放,全部公有化,从刑法的角度讲,一部分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会在定罪量刑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如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据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推行街区制,小区的道路将属于公共管理范围,处理小区内的交通肇事法条依据将发生改变,定罪也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值得考虑的是,小区虽然开放,道路属于公共管理范围,但是小区内的道路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的相关规定呢?小区内部的道路只是给小区业主提供服务,服务对象相对较少,道路的设置较窄,除了限速和转弯等简单标志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标志,与城市道路的设置要求相差甚远。是不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街区制小区内部的交通事故仍然简单地一律以交通肇事论处,值得商榷。
       以上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街区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点出发,有序推进,保证街区制顺利推行。第一,“软件”应当到位,需要人大修法立法、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法律规章,使得政策合法化;《物权法》对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车位等权益的划分应有明确的规定和细分,使街区制更加合法化。第二,“硬件”需要有保障,包括小区内的道路设施、车位安排、噪音处理、垃圾处理等都需要相应的硬件配套设施予以保障。第三,相关司法部门应顺应形势,对相关法律文件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为推行街区制铺平法律道路,服务城市发展。(来源于《江苏法制报》2016年3月17日第A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