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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责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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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查阅次数:1996次]  [发布时间:2015年9月30日]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怎样的深远影响?在责任追究等核心内容上又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28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记者: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较为突出,《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有怎样的意义?
  王光辉: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将司法办案的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有利于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记者:《意见》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王光辉: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一是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二是科学划分司法责任。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三是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