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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学会之长 补地方立法能力之短
[查阅次数:14982次]  [发布时间:2015年6月9日]
      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公告首批赋予了佛山、韶关、梅州等9个地级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这一公告,标志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等规定,以及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关于赋予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修改,在广东完成了“最后一公里”。

  中央的顶层设计以及《立法法》作为宪法性法律的修订,体现了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战略中法治的本土思维——将法治建立在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的基础之上。具体到立法,更要体现出在幅员辽阔、差异较大的中国,由具有各地特点和发展实际需求的地方立法作为基础和保障的必须和必然。广东省人大这次赋予9市地方立法权,对于充分发挥立法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不断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促进作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动态提升的新期盼,激发广东的依法治省水平再创辉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时代意义。但是,这一切的“应然”要变为现实,取决于“质量”——只有合法性、协调性、纯洁性等各项指标都达标的优质立法,才能真正满足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务无法可依的困境,起到倒逼地方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地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的。

  从顶层设计到体制机制和具体的工作程序,各级各部门都积极做好了这一立法授权的必要准备。省人大常委会曾对这批被授予立法权的城市进行了专项评估。立法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技术活,有其自身系统的理论和专业技术要求,不仅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等核心内容,法条范式、条款结构、规范逻辑等表现形式要求,更要包括体现本地的整体立法思路、立法战略。如果说某市有法律专业人才多少名,我们就认为他们都当然地能够直接胜任立法工作,是一定会被实践所否定的。那么,如何迅速提升各地的立法能力?在现阶段善用外援不失为一个高效的方法。但这个外援,必须是既能够熟悉本地情况,又具有一定的技术再生能力,例如,能够胜任法学各相邻学科互通互补的一个“全科”性专业群体。因为在地方立法中最迫切要解决“接地气”问题的,正是那些中央立法不便于过细,而社会实践中各种影响的变量因子又较活跃,最需要给予基层执法以直接的制度资源帮助和保障的部门法。在广东具有这样条件、能力、水平的一项非常丰厚而优质资源,当属广东省法学会包括各地级市法学会、区县级法学会无疑。

  近年来,本届省法学会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广东法治建设方面频频展示了不俗的表现。尤其是不但拥有了数量名列全国前茅、对法律学科几乎实现了全覆盖的28个专业法研究会,还完成了全省地级市法学会的建设,2015年已延伸为县(区)法学会建设年。省法学会参与地方立法的优势主要凸显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极大地促进地方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层法学会的会员基本是由当地人大、一府两院、党校及本地高校中的法律人才,律师、企业及社会组织等机构中法务人员构成。这些会员是天然的本土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易于得到群众最大认同,利于促进民主立法。同时,他们又是扎根在本地各行各业的第一线,深刻了解甚至是亲自实践着作为本地立法基础的先行政策的酝酿与实践、修正与成熟过程的专业人士,是提升本地化科学立法不可替代的专业群体。

  其次,高效地助力地方立法水平的提升。省法学会具有得天独厚的上下联动、各专业研究会平行互动的“自动员、自补给”资源。基层法学会在积极参与当地立法中如果遭遇理据困境、理论问题,既可以向上求助至省,也可以同级平行互动。例如在前述的那些地方最为迫切的立法所涉问题上,往往不是某一行业某一部门单独可以解决的,反映在立法上就出现了跨学科通力协作联合作战的需求。所以说无论是立法的预测规划、起草过程、实施效果评估,还是程序、解释、监督问题,作为本省法学人才荟萃、法律技术力量高度浓缩聚集的省法学会,不但完全有能力,更有独特的优势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地方立法的上述各阶段各步骤,提供最适宜本地水土的智力支援,直接助力地方立法能力的快速提升。

  有人形容“依法治国需要立法兜底”,那么这个兜底,必须是能够解决依法治国过程中现实问题的兜底,能够修正法治建设道路上出现的偏差的兜底。无论是哪一级的立法,要担负起这样的使命,唯有质量才是王道。善用法学会之长,补地方基层立法能力的暂时之短,无疑是一个智慧的选择。(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于静)(来源于《中国长安网》综治法学)